【内涵】
“法官员额制”是指法院、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法官、检察官的人员限额。要求法官一律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择优录取,拟录用法官人选必须接受统一培训以保证法官职业化。
【重要意义】
一、因为是择优录取,所以可以确保法官检察官职业素养,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二、那些没入额的原法官转任法官助理或司法行政人员,帮忙做一些行政类或繁琐工作,让员额法官集中精力审查办理案件。
三、员额法官的薪酬待遇高于原法官。
四、有定期考核,若员额法官考核未通过将会被踢出员额,然后重新重新入额新法官,可以提升员额法官忧患意识和竞争意识。
【弊端】
一、因为没有缺额就不能递补,使其它下级法院法官或同法院的审判辅助人员觉得“升职无望”,降低工作积极性。
二、灵活性欠佳。员额比例一旦确定,短期内不会更改,若遇长期案件突然增多或员额法官离职,会出现员额法官数量不够或工作压力大等局面。
【对策措施】
2019年7月20日在成都举行的全国法院贯彻落实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精神专题会议上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将健全初任法官常态化选任机制,探索建立跨地域遴选机制、及时遴选和员额递补机制,促进人才流动,防止员额空置。” 。
一方面要完善员额动态管理制度,根据当地实际案件数量、经济发展等情况在省级层面统筹、动态、及时调整员额比例,确保员额配置和审判任务相适应。
另一方面通过遴选下级法院优秀法官或中级以上法院法官助理通过组织选派、挂职交流等方式到基层法院担任法官,到达一定年限并符合原任职法院入额条件的,可以在原任职法院参加遴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