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近日,国务院决定对《烈士褒扬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军队评定的烈士,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按照本条例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将烈士名单呈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烈士证书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发。”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烈士纪念日举行颁授仪式,向烈士遗属颁授烈士证书。”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四条,并将第二款中的“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修改为“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烈士褒扬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重要意义】
褒扬烈士的重要意义:
一、烈士事迹是国家精神文明建设宝库积累宝贵的精神遗产。
二、倡导新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三、群众学会规范自己的言行,提升道德品质。
出台《烈士褒扬条例》的重要意义:
一、通过法律保障烈士名誉权。
二、为烈士亲人提供抚恤,服务烈士遗属。
【对策措施】
一、严格审核烈士材料,确定烈士事迹。
二、落实烈士抚恤金,落实烈士遗属抚恤优待政策。
三、完善烈士纪念设施。
四、媒体宣传烈士事迹,引导大众尊敬烈士和烈士遗属。
(【内容】部分为引用借鉴
原标题: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