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最终被判了缓刑的法官,在之前的取保候审期间,居然还能大摇大摆地审判案件?
据报道,2016年“山东疫苗案”发后,原湖北汉川市人民法院分水法庭庭长胡敬中驾驶警车,帮助其妹夫、疫苗案涉案人员雷国光隐匿,并购买电话卡供其使用,因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但经查询发现,2016年4月胡敬中被刑拘,当天获取保候审,此后两年间,他仍作为合议庭成员,出现在了汉川法院发布的近百份裁判文书中。
非但如此,在胡敬中案件审理期间,汉川法院曾向审理该案的武汉汉阳区法院发函“求情”,称“胡敬中系单位中层领导、业务骨干,一贯表现良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理。但这未被汉阳区法院采纳。
在该事件中,胡敬中身为法官却做出违法之举,着实令人遗憾。从其对妻弟的“窝藏”行为便能看出,尽管有多年的司法审判经验,也算是当地法院的中层领导,但“懂法”的他对法律的态度却没经得起检验。作为法官的他不可能不清楚,妻弟雷国光是一起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属于涉案缉拿的要犯,劝其自首是唯一正确的道路。
然而,他却利用职权帮助雷逃离,还帮助买电话卡,这是再明显不过的知法犯法。在此情境下,一审、二审对他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从法律层面讲是秉公处理,于他而言是咎由自取。
但行为失当的,不只是他,还有他所在的法院。尽管根据2002年《法官法》规定,法官“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才“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直到2019年修订《法官法》,才有“法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侦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的规定,但并不代表,在新法出台之前,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法官,就能任其安稳地坐在审判席上。
最近一次是在18年10月17日,胡敬中担任审判长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翻看《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是对法官最基本的要求。以胡敬中的所作所为,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即便是还没有定罪量刑,也不适合继续作为合议庭成员负责审案。
一个执掌司法天平的人,本身却带有重大犯罪嫌疑,作出的裁判结果,公信力自然也会大打折扣。长达两年多时间,当地法院对胡负案在身却坚持审案“无动于衷”,显然应当说个明白。
不仅如此,在胡敬中涉案过程中,当地法院的“背书”情节也破受诟病。以他是单位中层领导、业务骨干等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理,这绝非法院应有的举动。作为司法审判机关,理应清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规定。公然为犯罪嫌疑人“背书”“求情”,展示的是“护犊情深”,丢掉的却可能是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权威。
“法律必须被信仰,司法必须被尊重”,而最该尊法守法的,就是司法人员。他们违法,可能是污染法治水源。鉴于此,对这起事件中的“离谱”之处,显然需要置于法律框架下统一梳理,让是归于是,让非归于非,让灰色操作在司法的实操中无所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