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是具体行政行为中出现频率非常高的一种,也是行政三部曲(即《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之一,所以需要大家重点掌握其中的内容,包括概念、种类、设定以及程序问题。本次着重来区分行政许可中的易混淆词组,包括撤回许可、撤销许可、吊销许可以及注销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简单来说行政许可就是一般禁止做,经行政相对人申请,经审查,授予相应权益的行为,所以行政许可是一个授益性、依申请和一般禁止性的行政行为。在考查上多以识记性题目为主,有时也会出现案例理解性题目,所以需要综合掌握这一部分内容。下面讲通过案例的方式来讲解行政许可中易混淆的四个词组,重点需要把握其适用情形的不同之处。
一、撤回许可
撤回许可是指由于公共利益的需求,需要对原先批准授予的行政许可进行收回的活动。撤回许可会给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信任的信赖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失,需要对该部分损失进行相应的补偿。上述的公共利益可以具体表现为法律法规发生了相应的变化,需要收回许可;或者是客观情况发生相应变化,需要对行政许可进行撤回,这两项具体事由展现出来的都是合法的事由,所以后续对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给予的也是补偿而不是赔偿。
例如张三依法申请拿到了5年的采矿许可证,但是由于在第二年当地的矿产资源急剧减少,不能继续允许个人开采,需要收回张三的该项行政许可,这里用的就应该是撤回许可,原因在于是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也就是合法事由,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失进行信赖利益补偿。如果张三在开采矿产的第三年,我国法律进行修改,不允许个人采矿,那么这就是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也是撤回许可的事由之一,对张三的损失也要进行相应的补偿。
总的来说,撤回许可是基于合法事由的收回表现,也就是公共利益的需求,需要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进行补偿,这体现的也是行政法诚信原则中的信赖利益原则。
二、撤销许可
撤销许可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发放许可或者行政相对人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其中行政主体违法发放行政许可的事由可以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资格或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许可。对于行政主体存在违法事由的情形,法律规定是“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也就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如果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事由,撤销许可对其又有较大影响,也可不撤销。由于行政主体违法发放许可撤销后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行政主体应给予赔偿。
另一种撤销情形是指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的行政许可,法律规定“应当撤销”,且被许可人基于违法申请的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也不受保护。
例如,卫生局超越法定职权给申请人张三授予自己无权发放的工商营业执照,那么该许可可以撤销,如果损害了张三合法权益的,应该进行赔偿;如果张三是以欺诈伪造证件的方式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那么该项许可属于应当被撤销情形。
总的来说,撤销是由于违法事由,违法发放或者申请许可证,用一句口诀来总结“官违法可以撤,民违法应当撤”。行政主体违法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该进行赔偿。
三、吊销许可
吊销许可主要是由于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其本质是一项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行为能力罚。吊销许可和撤回许可的区别在于,吊销许可是经营违法,而撤销许可是取得许可上有违法情形,所以二者所处的阶段不同。
例如张三如果是通过给审批人送礼的方式取得烟草专卖许可,那么需要采取的是撤销行政许可;如果张三依法拿到烟草专卖许可之后,售卖假烟,那么需要采取的就是吊销许可证这一行政处罚。
四、注销许可
注销许可就是最后的终结程序,无论是撤回、撤销还是吊销行政许可,最后都要依法进行行政许可的注销,所以属于程序上的终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