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热点案例
1.2018年7月11日河北涞源反杀案。黑龙江26岁男子王磊持甩棍、刀具,深夜翻墙闯入王晓位于河北保定涞源县乌龙沟乡邓庄村的家中,双方发生冲突。冲突中,王磊遭王晓一家三口合力反杀。2019年1月21日,该案已由保定市检察院启动审查程序。涉案女大学生王晓(化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已于2019年2月2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免除刑责。 2019年3月3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涞源反杀案”通报称,案中女生父母王新元、赵印芝属正当防卫,决定不予起诉。
2.2018年8月27日,江苏昆山龙哥反杀案。案件经过:当事人刘某和于某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刘某拿刀砍于某,最后刘某被于某反杀死亡,最终处理结果是于某属于特殊无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2018年12月,福建赵宇案。赵宇因阻止女邻居被打,与施暴者产生肢体冲突,却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拘多日。2019年2月20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将赵宇移交晋安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3月1日,检察机关对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就赵宇见义勇为一案的处理作出纠正,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概念
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其实从概念不难看出我们国家为保障社会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斗争。
三、细说正当防卫
一般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与违法。
其中我们需要着重注意的是,不法侵害只能是人为的,如果是动物咬人则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2)防卫时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不得事前或事后防卫。
这里考生需要注意,正当防卫其实要是伤害正在进行,如果我们在事前或者事后防卫的话,不仅不构成正当防卫,而且很有可能够成故意伤害罪。
(3)防卫意图:具有防卫的意识。
这个认定也很关键。假如张三故意挑衅佩奇,让佩奇生气后打自己,张三趁机反手教训佩奇,这里张三就不具有防卫意识,我们认为张三本身的一个想法就是想“教训”(伤害)佩奇,因此张三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
(4)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防卫。
若针对不法侵害人以外的人实施,则属于伤害。比如老王殴打张三,张三防卫,无奈打不过老王, 于是抓住老王的儿子一顿暴揍,张三构成故意伤害。
(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
这里的必要限度指的是正常人所能理解接受的程度,比如我给你一巴掌,你反手给我一拳,这属于限度内;但是我给你你巴掌,你把我的眼睛抓瞎了,这就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了。
一个见义勇为的行为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我们才可以认定该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因此这就要求我们考生在备考时一定要认真仔细,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小知识点。
四、典型例题
下列选项中,哪一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A.甲到商场购物时将自己的汽车停在商场门口,买完东西出来时发现乙打碎了车窗玻璃,在偷车内的东西,于是上前将乙抓住,并趁乙不注意将其打晕,送往派出所
B.甲持枪闯进某单位财务室,逼着财务室工作人员乙打开保险柜,在甲让乙往口袋里装钱时,乙的同事进来趁甲不注意将其砸成重伤
C.甲对乙心存怨恨,故意辱骂乙,乙气急要动手打甲,甲拿起准备好的棍子将乙手臂打伤
D.甲在大街上打电话,被乙抢走了手机,甲追赶乙未果。第二天甲在大街上发现了乙,于是偷偷在其背后将其打倒,抢走了乙身上的财物
正确答案:B。
解析:A选项中,甲将乙抓住已经阻止了犯罪行为的发生,此时趁乙不注意将其打晕,属于事后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B选项中,盗窃行为正在实施,乙的同事趁甲不注意将其砸成重伤,阻止了犯罪行为,且实施手段适当,构成正当防卫。
C选项中,甲故意引诱乙实施犯罪行为,再进行“防卫”,属于防卫挑拨,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D选项中,正当防卫要求犯罪行为正在实施,且防卫手段与犯罪手段基本相当。题干中,甲在事后偷偷将乙打倒并夺走其财物的行为,明显不属于正当防卫。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