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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云南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法因果关系之介入因素剖析

时间:2019-10-02 11:04来源:云南事业单位招聘网 点击:
云南事业单位招聘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介入因素剖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按照结果归属判断的一般原则,多数案件相对比较好判断因果关系。但是如果出现介入因素,该如何判断结果归属呢?比如说,铁柱开车撞伤翠花,送医途中,遇到“马路杀手”青青老师驾车横冲直撞,二车碰撞后,翠花当场死亡,那么翠花死亡是否归属于铁柱的行为呢?

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中,介入因素可以细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介入第三人因素,上面提到的青青老师驾车横冲直撞,二车碰撞、翠花当场死亡,就是属于介入第三人因素;二是介入被害人自己的行为因素,比如说二毛点燃三娃子的衣服,三娃子跳入水中,结果溺水死亡;或者甲追杀乙,乙在逃跑的过程中从高楼上跳下摔死。

无论是介入第三人因素还是介入被害人自己行为因素,核心的依据就是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以及是否能够独立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是说,如果介入因素是必然发生的或者出现频率很高的,那么不阻断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上面提到的介入被害人自己行为因素的两个案例中,被点燃衣服后,三娃子跳水灭火是人之常情,乙在逃跑的时候从高楼摔下均是出现频率很高的事件,这两者都是通常情况,因此此介入因素并未阻断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果介入因素出现的概率很低、甚至与前面的行为没有任何关联,那么介入因素就是异常情况。异常的情况下,如果介入因素能够独立的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阻断了前危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不能独立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知识稍微提前了损害结果发生的时间,那么不阻断因果关系。也就是说,铁柱开车撞伤翠花,伤情严重根本不可能就救活的情况下,青青老师的驾车肇事行为只是提前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没有阻断铁柱危险行为与翠花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死亡结果仍然归属于铁柱。如果翠花伤情及时送到医院可以救治成功,因为青青老师驾车肇事行为导致翠花当场死亡的,那么死亡结果归属于青青老师。

当然,如果违法行为和介入因素都对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那么应该将结果归属于二者。举例来说,铁柱和二毛同时朝翠花开枪,都没有击中要害部位,但由于两个伤口同时出血导致翠花死亡,那么死亡结果就归属于二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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