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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云南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法关于刑罚有关考点提炼

时间:2019-10-02 11:11来源:云南事业单位招聘网 点击:
云南事业单位招聘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刑法关于刑罚有关考点提炼》,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对于这一部分知识,在考试中一般而言难度不是很大,主要考查刑罚种类的适用。主要以记忆为主,需要将主刑与附加刑的种类区分开来,以及了解每种刑罚如何适用。接下来我们来讲解如何去掌握这部分内容。

刑罚种类,简称刑种,是指刑法规定的各种刑罚方法。我国刑法共规定了 9 种具体的刑种,其中包括 5 种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4 种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一、主刑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所谓独立适用指的是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再适用主刑。

1. 管制

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 的刑罚方法。管制的期限一般为 3 个月以上,2 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判决执行前先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2日。

举例:张三因事被判处管制3个月,判决之前已经被公安机关羁押10日,那么还应被管制多久?答:3个月—(10乘以2)=3个月零10天。(一个月按30天)

管制不是剥夺人的自由而是对于人的自由进行限制,所以管制是不进行关押的。只不过人身自由进行了限制。

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执行机关批准。

被判处管制的人可以自谋生计,并且与普通劳动者一样同工同酬。

2. 拘役

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予以监禁的一种刑罚方法。 拘役的期限一般为 1 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拘役一般由公安机关来执行,一般在看守所,拘役所。被判处拘役的人也是可以参加劳动的,并且酌量报酬。服刑期间,被处以拘役者每月可回家1-2天。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有期徒刑

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其从事劳动,进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 6 个月以上 15 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为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其他执行场所”是指少年犯管教所。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体现了惩罚犯罪与教育相结合。

4.无期徒刑:

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5.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另外,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时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人,不适用死刑,但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除外。

在司法实践中,对“审判时”作扩大解释:指的是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而被羁押时起至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生效时止的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对于“怀孕”也是做扩大解释,包含分娩和流产。

对于死刑的执行方式:一种是立即执行死刑;一种是死刑的缓期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制度:最高院判决或核准,通报最高检。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不是单独的刑种。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死缓的减刑适用:

判处死缓的,在死缓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如举报狱友越狱、在监狱里面搞发明创造等),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报最高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缓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院备案。

注意:不适用死刑的情节也是不可以死缓的。因为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不是单独的刑罚种类。

二、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包括以下四种:

1.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如果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根据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4种情况: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 国有的刑罚方法。

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

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4.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所以驱逐出境是针对

外国人的。

这节主要学习了主刑与附加刑及其分类,知道哪些属于主刑,哪些属于附加刑,能够

区分开即可;其次把握正五种主刑、四种附加刑对应的期限,不要张冠李戴;适用范围以及适用对象上进行区分。内容难度不大,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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