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地管辖权,主要是规定了对在什么样的地域范围内的刑事犯罪可以适用本国《刑法》的问题。
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它包括以下两项主要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
第一,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这是国家领土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部分;第二,领水,即国家领陆以内和与陆地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包括内水、领海及其地 下层;
第三,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
同时,根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以下两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适用我国刑法:
1、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这里所说的船舶、航空器,既可以是民用的,也可以是军用的;既可以是航行途中的,也可以是处于停泊状态的;既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我国领域内的,也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我国领域外或公海及公海上空的。这些船舶或飞机,包括其他航空器,必须在我国登记注册,悬挂我国国旗、国徽或军徽等标志。
2、我国驻外使领馆。根据我国承认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
这些地方亦视同为我国领域,在其内发生的任何犯罪都适用我国刑法。
除此之外,根据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在时间或地点方面存在跨越国界等情况,我国刑法又进一步明确了属地管辖的具体标准。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里包括三种情况:(1)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这是通常的情况;(2)犯罪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但犯罪结果发生于国外。(3)犯罪行为在国外实施,但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根据刑法的规定,上述三种情况均适用我国刑法。
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
我国《刑法》第6条在确立属地管辖基本原则的同时,法律还对例外情况作了特别规定。这些特别规定主要是指:
1、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所谓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根据国际公约,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保证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而给予的一种特别权利和待遇。
2、我国《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这是为了照顾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切实保证民族自治权的行使,巩固多民族国家的团结、稳定与发展。
3、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若出现新法与旧法对同一事项规定相矛盾,而新法又未明令废止旧法时,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新法。
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