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玉溪发布公众号 | 时间:2024-03-12 15:12 | 点击次数: 次 | 资讯更全面,考试更专业 |
2024年公务员省考笔试玉溪考区温馨提示
各位考生:
您好!
欢迎到玉溪参加3月16日至17日举行的云南省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为帮助您做好考前准备,顺利参加考试,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笔试时间与科目
3月16日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3月17日
上午 9:00-11:00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
二、考点设置
玉溪考区考点均设在红塔区。分别是:玉溪师范学院、玉溪技师学院、玉溪体育运动学校、玉溪卫生学校、玉溪一中(南、北2个校区)、玉溪师院附属中学、玉溪市民族中学、玉溪三中、玉溪一小山水校区、玉溪一小文化校区、玉溪师院附属小学、玉溪第四小学。具体考点地址和考场详见准考证。
(一)玉溪师范学院(地址:红塔区红塔大道105号)
(二)玉溪技师学院(地址:红塔区春和街道九龙立交桥旁)
(三)玉溪体育运动学校(地址:红塔区红龙路50号)
(四)玉溪卫生学校(地址:红塔区科创大道9号)
(五)玉溪一中南、北2个校区(地址:红塔区太极路21号)
(六)玉溪师院附属中学(地址:红塔区聂耳东路5号)
(七)玉溪市民族中学(地址:红塔区聂耳东路8号)
(八)玉溪三中(地址:红塔区东风北路7号)
(九)玉溪一小山水校区(地址:红塔区东风北路23号)
(十)玉溪一小文化校区(地址:红塔区文化路9号)
(十一)玉溪师院附属小学(地址:红塔区创新东路与创研路交叉口)
(十二)玉溪第四小学(地址:红塔区宁州路1号)
三、注意事项
(一)考生必须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严禁扰乱考场秩序。
(二)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将试题内容进行抄录、复制、传播。
(三)每个考点均设有“考生服务点”,如有需要的考生可前往“考生服务点”寻求帮助。
(四)本次考试统一配备文具,考生自带文具不得进入考场;严禁将各类手表和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有关设备带入考场,除准考证、身份证外的其他物品统一放置在考场门口的桌子上(电子设备、通讯设备等必须全部切断电源并关闭闹钟),除统一配备的文具及准考证、身份证外,桌面上不得摆放任何物品,考生请勿携带贵重物品。
四、交通食宿
(一)请各位考生提前做好交通、食宿、安全等方面的准备。建议考生在考试前一天实地察看考点,熟悉考点示意图、周边环境、乘车路线及指示标识,根据自身实际合理选择交通方式,安排足够的出行时间,确保按时到达考点。
(二)请考生合理选择并提前联系预订住宿(见附件)。考生如果在考试期间遭遇产品质量、价格欺诈、强制消费等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及时受理,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三)考试当天,请广大考生和送考人员提前抵达考点,服从并配合交警的疏导、指挥,自觉维护交通秩序,不在考点周围聚集,送考车辆到达考点后请迅速驶离,做到“人下车走”,确保考点周围安全顺畅。
五、天气情况
考试期间,早晚温差较大,请广大考生关注天气变化情况,做好防雨、防晒、防寒等个人防护准备。
六、遵守法律法规
《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四)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二)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五)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作答内容雷同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通过搞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谋取考试资格、录用机会、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不当利益的;
(五)购买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六)其他扰乱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二十五条
二十三条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五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次作弊,耽误终生、后悔一生!请广大考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参考。因不遵守考试规定或个人疏忽失误不能顺利参加笔试所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祝各位考生:
考试顺利,
金榜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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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1日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xmya77jSVEQo2yNFjbS_w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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