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玉溪人才网 | 时间:2023-03-24 15:44 | 点击次数: 次 | 资讯更全面,考试更专业 |
玉溪市2023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选调
工作人员报考指南
一、选调信息可在哪些网站查询?
玉溪市2023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公告、笔试通知、资格复审通知、成绩公布、公示等选调信息均由玉溪人才网(www.yxrc.cn,下同)发布。转载的网站可能会信息不全或错误,请报考者认准网址。
二、选调公告发布后选调计划还会变化吗?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正式报名前,选调计划可能会有细微调整,所以请各位报考者在正式报名前下载最新的《玉溪市2023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岗位表》(以下简称《岗位表》),对照岗位要求选择适合自己的岗位。
三、所学专业由什么证明材料予以证明?有多个学历,其多重的学历信息可否交叉使用?
报考者“所学专业”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所载专业名称予以证明,报名时按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所载专业名称填写。第二学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人员,其学位证书为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任一学位证书所载专业报名。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厅函﹝2014﹞14号)规定:高等学校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与学历证书配合使用,一般不单独作为学历证书使用。所以单独的辅修专业证书不能作为“所学专业”的证明材料。拥有多个学历或学位证书的人员在报名时,对于“毕业院校”“毕业时间”“学历”“学位”等项目,只能填写符合职位要求的一份学历或学位证明的信息,多个学历或学位证书间的学历或学位信息不能交叉使用(有特殊说明的岗位除外)。不是以最高学历相应专业报考的,毕业年份可按最高学历毕业年份认定。
四、如何判定所学专业是否满足岗位专业要求?
报考者在选择岗位时,应首先对照教育部专业目录,看自己所学专业的分类是否与岗位要求相同,可以询问选调单位予以了解,随后在报名系统中填写本人毕业证或学位证所载专业名称。选调单位根据报考者填报的专业名称及主要所学课程,结合岗位需求判定报考者所学专业是否符合岗位要求。
五、报考者对自己填报的信息要负什么责任?
网络报名是基于报考者诚信的前提下开展的,故我们首先认定报考者自己填报的信息是真实的,请报考者一定要认真检查自己填报的信息。
六、报名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网络报名的大致流程为:注册登录玉溪人才网个人会员→进入网上报名栏目→选择考试和报名岗位→填写报名信息并保存,上传免冠证件照和身份证照片,同时上传盖章后的《玉溪市2023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推荐表》扫描件→提交报名资料→等待审核→审核通过→报名成功。
七、报名资格审查如何进行?
报名资格审查采用人工审查的方式进行,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均审查通过才视为通过资格审查。人工审查中不排除误审的情况,如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中的某一要素,而被审查通过的情况发生时,报考者须积极配合并服从选调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理。资格审查将贯穿整个选调过程,对在任何一个环节查明不符合公告和岗位要求的报考者,一律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
八、报名系统中“是否满足岗位要求的选调条件”是何含义?
报考者本人对照岗位的选调条件及公告的其他规定,自行确认是否符合报名条件,自担责任。如果不选取则审核无法通过,如果在“符合以下条件”前点选则必须保证自身条件符合岗位选调的所有条件,同时还要满足岗位选调条件里未详述但公告已作规定的要求。
九、如何查看报名情况?
(一)查看岗位和报名情况
进入玉溪人才网→选择网上报名→找到对应考试名称→点击“查看岗位和报名情况”进入岗位报名情况页面,即可查看各岗位的报考人数、通过审核人数和已交费(或免费)人数。报考者须注意“已交费(或免费)人数”为最终有效报名成功的人数。
(二)查看个人报名状态
进入玉溪人才网→会员中心登录→找到“我的报名”→点击“当前报名”的“查看详情”链接→进入“正在报名的考试”页面即可查看当前报名状态及报考进度。
十、被取消岗位后的已报名人员是否还可报其它岗位?
对被取消岗位的报考者,允许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岗位,改报时间和方式将通过玉溪人才网另行通知。
十一、选调过程中需要提交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有哪些?
在报名、资格审查、考试等选调过程中均需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代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要求为原件。身份证遗失或其他情况无身份证,请及时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临时身份证。
十二、笔试成绩公布后,能否申请查疑?
原则上不受理查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查疑:
(一)参加笔试但无笔试成绩或分数为零分的人员;
(二)参加笔试未缺考但被标记为缺考的人员;
(三)对违纪情形有异议的人员。
符合查疑情形的由本人在笔试成绩公布后3天内,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向玉溪市人事考试院提出书面申请。
十三、关于对违纪违规的报考者有哪些处理方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考试作弊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五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报考者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https://www.yxrc.cn/yxrc/article.g?m=detailRc&p_id=23884351&cateid=4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云南事考网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敬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② 本网注明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