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砚山县人民法院公众号 | 时间:2023-06-18 19:56 | 点击次数: 次 | 资讯更全面,考试更专业 |
砚山县人民法院 砚山县司法局关于选任特邀调解员的公告
为进一步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特邀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等,结合工作实际,现面向社会选聘10名特邀调解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简介
特邀调解员:指经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选任,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特邀调解员属于自愿受聘从事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与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无劳动人事关系,工作职责是在法院的指导下调解民事纠纷,从事相关司法辅助工作。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特邀调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具有从事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3.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4.热爱调解工作,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较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
5.品行端正,未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未被开除过公职。
(二)符合上述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选任:
1.退休人民陪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公证员、律师;
2.其他党政机关退休干部;
3.党政机关、村(居)委会、学校、工会、妇联、共青团、法学会、商会、调解组织等推荐的退休干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任:
1.曾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或受纪律处分仍在影响期内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3.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4.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5.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删除或撤销的;
6.其他不适宜从事调解工作的。
三、特邀调解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迫调解、违法调解;
(二)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托或收受财物;
(三)泄露调解过程或调解协议内容;
(四)其他违反调解员职业道德的行为。
当事人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投诉。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并作出警告、通报、解聘等相应处理。
四、选任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方式:推选报名和自主报名。推选报名的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写《砚山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推荐表》并加盖公章,由各机关或组织统一递交材料。自主报名的填写《砚山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报名表》。
2.报名时间:自2023年6月16日至6月25日期间的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3.报名地点:砚山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4.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周应华,0876-3126240。
5.报名需提供的证件及材料:
①《砚山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申请(推荐)表》、《砚山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报名表》,表格可到法院领取;
②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2张;
③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提示:填报信息务必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报名资格。
(二)资格审查、考察
由砚山县人民法院进行资格审查、考察,确定入选人员。
(三)任命与培训
经审查、考察通过,由砚山县人民法院颁发聘书,进行培训。
五、任期
特邀调解员任期为一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
任职期间,特邀调解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特邀调解员相关管理制度。特邀调解员严重违反特邀调解员相关管理制度,或者发生不能履行职责情况时经砚山县人民法院、砚山县司法局会商后有权解除聘任。
六、待遇补助
(一)为特邀调解员在法院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对特邀调解员发放案件补贴,施行一案一补,按月兑现;
(二)年终对优秀特邀调解员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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