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红河人才网 | 时间:2021-01-11 16:01 | 点击次数: 次 | 资讯更全面,考试更专业 |
招聘人数:10人
报名时间:
2021年1月14日至17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2:30至5:30。
报名地点:红河州协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蒙自市民安路226号红河州民政局一楼,州福彩中心旁)。
红河州协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工会社会工作人员招聘简章
一、单位介绍
红河州协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于2016年9月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是红河州内首家面向全州开展综合性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民办非企业专业社工机构。自成立以来,已面向全州13个县市开展社会工作。红河州总工会以购买服务的方式面向社会招标,“中心”通过竞标承接红河州工会社会工作者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项目运作,在红河州总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通过“社会化运作、契约化管理、专业化培训、职业化发展” 的方式,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工会社会工作者专业人才队伍,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中心”通过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派出式服务,承接州总工会相关业务购买项目。
二、 招聘原则
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用,坚持按县市需求岗位数招聘、人岗相适的原则。
三、 招聘岗位、职责、人数、资格条件
(一)招聘岗位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工会社会工作人员10名。主要在我州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社区、行业(区域性)工会联合会和职工帮扶(服务)中心、工人文化宫、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等服务职工工作机构从事相关工会工作及项目(详见附件1)。
(二)岗位职责
1、参与推动各类单位依法组建工会和发展会员工作,帮助指导基层工会组织规范化建设;
2、采集基层工会组织、工会会员的信息并录入数据库;
3、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开展集体协商、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和民主权利;
4、向职工普及劳动法律知识和政策法规,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接受职工委托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协商和调解,代理劳动仲裁和诉讼;
5、促进企事业单位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支持和帮助职工预防和治疗职业病,维护职工劳动安全、休息休假和职业健康权益以及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益;协调推进职工后勤保障服务,提高职工生活保障水平;
6、了解困难职工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情况,开展困难帮扶工作,促进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协助政府部门为职工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转岗安置、社会保障、创业扶持、职业培训等服务,帮助职工规划职业发展等;
7、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反映职工诉求,开展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提高职工心理适应能力,结合实际做好释疑解惑、化解矛盾等工作;
8、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互联网+”工会普惠性服务;
9、提供就业创业培训,提高农民工融入城镇能力,满足职工特别是农民工需求的其他社会服务;
10、承担财务、经审业务工作,对各项工会经费进行专项管理及审计监督;
11、做好上级工会和同级工会安排布置的其他工作;
各县市总工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
(三)报考人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热爱工会工作和公益事业,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4、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限2018年、2019年、2020年毕业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1990年12月以后出生),男女不限,专业不限;
5、社会工作、法律、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公共事业管理等专业或取得初级及以上国家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四)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形
1、受过刑事处罚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2、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治安行政处罚的;
3、因犯错误正在接受审查或受处分且处分期未满的;
4、曾因违纪、违法被开除公职、辞退的;
5、现役军人;
6、在校学生;
7、不符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聘用的情形。
四、 招聘程序
资格审核→报名→笔试→面试→体检→政审
(一)报名方式、时间、地点
1、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报考人员报名前需仔细阅读《招聘简章》,选择符合条件的报考岗位,准确填写《报名表》(自行下载附件2)。请报考人员合理选择所属工作区域,并根据所选工作区域填写相应的岗位代码(限报一个岗位代码)。
2、 报名时间:
2021年1月14日至17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2:30至5:30。
3、报名地点:红河州协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蒙自市民安路226号红河州民政局一楼,州福彩中心旁)。
(二)报名所需材料
1、 近期彩色半寸免冠正面证件照纸质版、电子版各1张;
2、《毕业证书》、《学历认证报告》、《身份证》、《户口册》(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所持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报名表(附件2);
5、已就业的须出具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1份,证明材料需注明原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并加盖公章。
(三)报名费用
根据云价收费〔2011〕15号及云财非税〔2016〕1号文件规定,报考人员每人交考务费,笔试:50元,面试:50元(进入面试人员交纳),因本人原因放弃笔试及后续程序的,费用不予退还。
五、 考试方法、时间、内容及成绩计算方法
(一)考试方法:按照先笔试,后面试的方式进行。
(二)考试内容:包括笔试和面试两个部分。
1、笔试
(1)笔试采用闭卷的方式进行,内容包括:党的方针政策、时事政治、《工会法》、《工会章程》、《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工会工作相关政策(以上资料均可从网上下载学习),以及社会工作、党群服务工作等相关知识。
(2)报名人数与岗位计划数低于2:1比例的,取消或削减该岗位计划。
2、面试
(1)面试采用采用结构化方式进行,着重考察报考人员的知识、能力、品质、动机、气质等;
(2)笔试结束后,公示笔试成绩。根据笔试成绩,按照面试人数与计划招聘岗位人数2:1的比例,从笔试成绩不低于60分的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公布进入面试人员名单。若笔试成绩不低于60分的人员达不到2:1的比例时,笔试成绩达到60分的人员仍可进入面试;
(3)自愿放弃面试资格的(提交本人亲笔签名的放弃申请),空缺名额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三)笔试及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考试成绩计算方法:
1、 笔试总分为100分,占考试总成绩的40%;
2、 面试总分为100分,占考试总成绩的60%;
3、 考试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4、 考试综合成绩60分(含)为录取合格线,按照综合成绩从各岗位按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各岗位相应人数。
六、 体检、政审及递补
(一)以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政审人员名单。拟聘人员总成绩不得低于60分。政审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等;
(二)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三)在体检和政审中不合格的人员,取消拟聘用资格。未按规定时间进行体检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因此产生的空缺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递补,若出现考试总成绩并列时,以持社会工作师、会计师、审计师、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劳动仲裁师、人力资源师等级高者优先递补;若递补人员同时持有相同等级职业资格证的,以面试成绩分高者递补。
七、公示及签订劳动合同
(一)根据体检、政审情况确定拟聘用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的,公示期为5天;按“中心”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1个月),岗位为工会社会工作者。劳动合同期满后,考核合格的可续签劳动合同,不合格的终止劳动合同。
(二)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对聘用人员进行管理和绩效考核,对违反法律法规、“中心”规章制度及考核不合格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八、薪资待遇
(一)工资:单位缴纳五险一金,试用期工资2500元/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一般工作人员工资3200元/月(含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份),持有初级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证的工作人员工资3250元/月(含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份),持有中级社会工作师资格证的工作人员3300元/月(含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份);
(二)享受双休、婚假、产假(陪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
(三)每年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九、招聘纪律
(一)招聘工作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纪检监察、各级主管部门及社会群众的监督,并按管理权限及时处理。对违反招聘纪律,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报考资格和录用资格,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应聘资格,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1、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应聘资格的;
2、在考试、考核和体检过程中作弊的;
3、 其他违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的行为。
十、其他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
1、拟聘人员自愿放弃聘用的(提交本人亲笔签名的书面情况说明);
2、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联系不上拟聘人员本人的。
(二)本次考试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考试辅导培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我“中心”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三)报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告相关规定。因违反相关规定或个人原因造成报考失误的,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四)报考人员往返交通、食宿自理。
咨询电话:13324926207(白老师)
本招聘最终解释权归红河州协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所有。
红河州协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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