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诉讼参加人,无论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除了大家比较熟悉的原告、被告两类,大多数情况还要提到一类诉讼参加人------第三人,即本文要详细描述的对象。
首先,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均为“有独三”,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行使申请调取证据、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生效裁判等权利。
其次,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虽然都是“有独三”,但根据具体情况,还是要区分原告型第三人和被告型第三人。
原告型第三人主要包括(1)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厉害关系的“民”此处的利害关系,即此前文章中提到的包括侵权、亲属、物权等关系;(2)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一种情况时法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中所认定的事实对该当事人产生影响或者直接产生“预决效力”,例如,甲歌厅向行政机关申请通宵营业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予准许,此时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甲歌厅的通宵营业申请应当予以批准,此时甲歌厅周围的居民就受到此判决的影响,可以作为第三人的身份参与到诉讼中。另一种情况时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作出同一类行政行为,未起诉的主体就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例如张三李四两人打架斗殴,同时被公安机关罚款,张三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李四虽未提起行政诉讼,但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行政诉讼。
被告型第三人包括(1)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且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非政府组织,例如消协和市场监管局在某一行政处罚中共同署名,此时市场监管局是被告,消协就是第三人;(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例如,环保部门允许甲工厂排污水,河流管理部门认为甲工厂违法,如果环保部门是被告,河流管理部门就是第三人;反之,如果河道管理部门是被告,环保部门就是第三人。(3)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里要特别注意,在经复议后再起诉的情况,如果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则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共同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法院依法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
最后,不管是原告型第三人还是被告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都必须在第一审程序尚未作出判决前。如果一审法院应当通知第三人而未通知的,属于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